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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Cost Engine Association of Leshan)是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的单位及具有注册资格的造价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研究和探索适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为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乐山市民政局。

  第四条 协会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理论、政策和科学方法等问题,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组织市内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
  3、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
  4、开展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组织和安排造价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我市造价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以及造价人员的注册年检事宜。
   6、编辑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信息;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单位或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属乐山市境内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含装饰)企业及相关部门。
  二、个人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2、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员资格;
  3、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5、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参加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讨论,踊跃撰写论文;
  4、会员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理事会成员;
  5、通过协会提案。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
  协会理事会由协会商请团体会员单位及推荐个人会员协商产生。理事人选应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学术上有一定见解,业务上有贡献,学风正派的专业干部、学者和热心支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变更理事,由理事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及理事会通过,并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
  协会理事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出本届理事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会;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查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5、负责筹备下届理事会并提出本届工作报告;
  6、研究决定常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可聘请关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知名学者、专家若干人为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增设“注册部”、“监管部”、“培训部”: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3、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4、有关单位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协会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乐山市工程造价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其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年会费标准:
  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               800元
  总承包二级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一级)      600元
  总承包三级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二、三级)    500元
  甲级造价咨询单位                800元
  乙级造价咨询单位                600元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团体会员单位      300元
  二、 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300元
  全国注册造价员(带审核权)           220元
  全国注册造价员(无审核权)及其他个人会员    180元
  已加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按有关规定统一向我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支出:
  1、本协会办公,召开年会、常务理事会、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经费开支;
  2、印制协会文件,刊物、资料等办公经费开支;
  3、秘书处工作人员所需的招聘费;
  4、为会员订阅刊物和提供咨询服务等;
  5、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收支要坚持开源节流,专款专用,勤俭办会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单列帐户,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经费支出,由协会秘书处提出预算,经理事长或秘书处审核批准,协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曾担任本协会理事、秘书处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协会有贡献,换届后不担任协会职务的同志,由常务理事会授予本协会的“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须以协会半数以上理事动议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30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即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长提交理事会讨论,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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